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68號
CHDV,101,補,268,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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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饌生化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4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64,18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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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