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1年度,6號
CHDV,101,破,6,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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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公司經營紡織生意,因數年來經 濟不景氣,工資與物料價格又上漲,造成材料費用等成本增 加,工人復不易招聘,致產量日減,虧損連連,而停止營業 ,經結算結果,已無任何資產及現金,不能清償高達新台幣 64,942,092元之巨額負債,爰依法聲請宣告聲請人公司破產 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 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 ,破產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此乃因破產財團之財產既不足 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債權人即無從受分配,自無繼 續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基於相同法理,在破產宣告前,如 債務人已無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或者雖有財產得以構成 破產財團,但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亦無進行 破產程序之實益,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三、查依聲請人所述及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與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公司既無任何財產得以構成破產 財團,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實 益。依上說明,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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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