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1年度,5號
CHDV,101,破,5,2012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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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蔡紋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經濟不景氣 ,民國96年12月因無法支付電費新台幣(下同)50萬元而被電 力公司中斷電力,被迫停止生產,並於97年11月17日申請歇 業。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已於100年3月由台灣中小企銀聲請強 制執行,101年元月對債權人發出債權憑證,聲請人之機械 等生財器具已於99年1月經拍賣完畢。聲請人尚積欠勞工保 險局1,749,632元,及中區國稅局96年營業事業所得稅66,59 8元,已無任何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為此依 破產法第57條規定,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 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 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產清償之 ,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7條定有明文。又法院 就破產之聲請,依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 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 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 請,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從而,如構成破產 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所 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法 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 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 是參照前揭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於此情狀,聲請宣告破 產已無實益,自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 破產宣告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債權人有36人,除積欠勞工保險局1, 749,632元及中區國稅局96年營業事業所得稅66,598元外, 另積欠古鈺禎等34位債權人之債務金額為14,611,091元等情 ,已據聲請人提出相符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35078號執行命令影本、強制執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 繳款書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0年勞退費執字



第00051668號命令影本為證,且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 字第35078號強制執行卷宗及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聲請人目前確無任何積極財產。聲請人目前既無 任何積極財產足以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與債務,遑論清償其 他債務,故揆諸前段說明,自屬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本院應 依法駁回宣告破產之聲請。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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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