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52號
CHDV,101,司聲,152,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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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銳
代 理 人 張幸茵律師
相 對 人 謝承祐即陳沈碧玉之.
      謝承佐即陳沈碧玉之.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惠生
      陳美芳
相 對 人 沈敦伍
      沈俊歷
      沈志忠
      沈志和
      高曹秀鸞
      賴瑩駿
      蕭麗君
      沈佳佩
      沈俊吉
      沈榮期
      戴碧蟬
      呂長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 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 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 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第92、9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



訴字第79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 例負擔,全案已於民國101年3月23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沈敦伍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依費用計算書核計 後,聲請人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 及金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又本件相對人除沈敦伍外,經本院裁定前命於5日內提出費 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 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沈 敦伍所提費用額確定之;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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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計算書 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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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 │預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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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 │ 8,59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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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證明│ │ │
│聲請費 │ 10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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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規費 │ 1,75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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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規費 │ 11,20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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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規費 │ 165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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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規費 │ 12,15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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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費 │ 40,500元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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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規費 │ 12,950元 │沈敦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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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87,405元 │聲請人共預納74,455元 │
│ │ │沈敦伍共預納12,9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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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費用額、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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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訴│應賠償聲請人│
│號│共有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訟費用額 │之金額 │
│ │ │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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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沈碧玉│ 53/1440 │ 3,217元│ 3,217元│
│ │(已由謝│ │ │ │
│ │承祐、謝│ │ │ │
│ │承佐承受│ │ │ │
│ │訴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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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敦伍 │ 541/1440 │ 32,838元│ 19,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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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沈榮期 │ 58/1440 │ 3,520元│ 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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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戴碧蟬 │ 12/720 │ 1,457元│ 1,4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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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沈佳佩 │ 282/7200 │ 3,423元│ 3,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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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沈志忠 │ 15/1440 │ 910元│ 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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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志和 │ 15/1440 │ 910元│ 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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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曹秀鸞│ 15/1440 │ 3,423元│ 3,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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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賴瑩駿 │ 413/7200 │ 5,014元│ 5,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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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蕭麗君 │ 282/7200 │ 3,423元│ 3,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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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沈俊歷 │ 113/1440 │ 6,859元│ 6,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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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勝天建設│ │ │ │
│ │有限公司│ 964/7200 │ 11,703元│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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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沈俊吉 │ 1/12 │ 7,284元│ 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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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呂長俊 │ 282/7200 │ 3,423元│ 3,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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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台幣87,405元 乘以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2.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計算方式,係以聲請人以外之各共有人應 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扣除其已預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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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