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28號
CHDV,101,司票,328,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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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亞君
上列聲請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謝孟志即京城川菜
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本票(票號CH425248、CH425250、CH494056、CH494057
  、CH494058)正本五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謝孟志京城川菜館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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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