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304號
CHDV,101,司票,304,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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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國忠
相 對 人 吳明和
上列聲請人張國忠因與相對人吳明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國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明和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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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