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695號
CHDV,101,司促,9695,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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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9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劉錫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叁萬陸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
      銀(五)字第09700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
      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
      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
      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
      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特此敘明。
  (二)、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
      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
      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
      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
      當日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
      利率加減碼計算,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
      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
      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期間則以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
      給付100元之帳戶管理費。
  (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8年5月21日止,尚有新臺幣3
      687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
      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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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