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450號
CHDV,101,司促,9450,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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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45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楊岳峻
債 務 人 賴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
    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
    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
    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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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