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427號
CHDV,101,司促,9427,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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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潘貞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
    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潘貞蓉於民國92年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
    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
    分之19.7 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
    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NT $400,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
    未清償,至民國101年7月3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
    款本金61,49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49,317元。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42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貞蓉  │民國101年7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61490 │     │4日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貞蓉  │民國101年7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61490 │     │4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NT$300,延滯│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NT│
│  │   │     │      │      │$400,延滯第三│
│  │   │     │      │      │個月(含)以上當│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NT$500,延滯│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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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