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361號
CHDV,101,司促,9361,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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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宋百芳
債 務 人 歐榮文
債 務 人 藍艷娟
一、債務人歐榮文藍艷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
  玖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歐榮文藍艷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
  柒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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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