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宋百芳
債 務 人 歐榮文
債 務 人 藍艷娟
一、債務人歐榮文、藍艷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
玖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歐榮文、藍艷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
柒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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