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債 務 人 吳婷君
債 務 人 楊清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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