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8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柯孟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柒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