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賴明順
債 務 人 張潘敏
一、債務人賴明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玖佰叁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
人賴明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潘敏給
付,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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