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42號
CHDV,101,司促,8742,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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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吉發於0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
   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7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83,36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83,363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83,363元整自097年06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
   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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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