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13號
CHDV,101,司促,8713,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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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楊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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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