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楊順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