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石文明
債 務 人 李宣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
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
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
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
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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