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46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 務 人 謝施來富
債 務 人 謝永謙
債 務 人 謝昇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三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