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139號
CHDV,101,司促,8139,2012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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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39號
債 權 人 段時遠
債 務 人 羅伯特 RIVA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無約定利率者,依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年息百分之六計息,逾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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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