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39號
債 權 人 段時遠
債 務 人 羅伯特 RIVAM.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本票無約定利率者,依票據法第
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年息百分之六計息,逾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