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原 告 白宜珍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複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洪敏修被 告 張水龍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欽被 告 張尹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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