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611號
CHDM,99,訴,1611,201207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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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良
      信興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吳馮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信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
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 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3894號 裁判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信興土木包工業吳宗信、林 俊良分別於101年5月26日、5月14日、5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等雖於101年5月23日具狀提 起上訴,但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命 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依序於101年7月3日、10 1年7月11日送達,分別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可按,但上訴 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係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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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