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張秀惠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被 告 李祥旗兼訴訟代理 李建宏人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依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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