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11號
PTDV,99,訴,711,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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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   告 張秀惠
訴訟代理人 陳春成
被   告 李祥旗
兼訴訟代理 李建宏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依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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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