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79號
KSDV,106,除,179,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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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翁芳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中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刊 登於聯合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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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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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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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翁芳春 │文中資訊股│玉山商業銀│062443500786│15,750元 │105年12月31日 │AG5214478 │ │
│ │ │份有限公司│行大順分行│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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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