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2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訴訟代理人 陳志倫被 告 蕭玉眞 黃詩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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