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劉吳罔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平南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繳納裁判費。
次按,返還土地之訴,應以原告因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
即被告占用土地之範圍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本件原
告起訴未表明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遭被告占用範圍之面積,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陳報系爭不動產遭
被告占用之面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請原告提出墳墓現況照片(須為彩色照片,且能清楚顯示墓
碑上雋刻之文字),並請於地籍圖上標示系爭墳墓所在位置
及占用之面積。
㈢請提出被告陳平南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