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楊文豪
原 告 楊庭應
原 告 楊文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滿金等十五人間確認神明會會員資格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
)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