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方茂水菓行
法定代理人 陳紀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
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81,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㈡、本件原告書狀於當事人欄係列「方茂水菓行」為原告,法定
代理人為「陳紀長」,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網頁
查詢資料,並無「方茂水菓行」公司登記資料,是請具狀陳
報「方茂水菓行」係公司組織或獨資、合夥商號,並請提出
相關登記資料。
㈢、請提出被告吳義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