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8號
PTDV,101,補,278,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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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張沈麗娥
陳國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池等16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屏東縣祭祀公業陳天宗裔會之管
理人姓名,並提出該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提出屏東縣潮州鎮○○段905 、906 、908 、911 地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附圖一所示編號㈠、㈡、
㈢、㈣、㈤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上物之建物登記
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陳玉麟、陳淑美之繼承系統表及拋棄或限定繼承
資料,並依其繼承人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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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