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77號
PTDV,101,補,277,201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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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林金鵬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被 告 鐘洛瀅
銓威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買賣標的物(權利),係對第三人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屏東縣屏東市○○段1087、1090
、1123土地所設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 萬元之抵押權,
原告請求回復登記原告為抵押權人,該抵押權登記讓與被告銓威
傳播有限公司時,原告出具債權額確定證明書,聲明債權額確定
為本金5,000 萬元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
惟查上開土地面積合計1801.72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
公尺11,400元,總值20,539,608元,少於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即以20,539,608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752 元
,扣抵原告前繳裁判費117,600 元,須補繳75,1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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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威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