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振
銘律師即龔松霖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21,0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
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93
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
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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