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黃宏惟即榮輝企業行
被 告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10 1 年度司促字第3263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 101 年6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 ,5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 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