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福順、莊素惠間請求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
產制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相對人洪福順、莊素惠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相對人洪福順系爭金錢債務之契約書、申請書等證
明文件(原本核閱後發還) 。
三、系爭金錢債務之歷年往來明細(如係信用卡債務,應檢附歷
來簽帳消費明細)。
四、應釋明相對人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及相對人如何藉法
定財產制之方式妨礙交易安全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