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61號
PTDM,101,附民,61,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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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1號
附民原告 育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珠
代 理 人 蔡文斌律師
附民被告 黃朝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604 號偽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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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