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1486號
SLDM,90,簡,1486,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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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七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有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之行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揭犯罪事實有(一)證人即被告之母劉崇雯於偵查中之證述,(二)兵籍表影 本,(三)役男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影本,(四)入出境查詢資料,(五)陸軍大 專常備兵徵集令影本,(六)台北市政府兵役處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北市兵二字第 九0二0九九四一00號函附之陸軍一八七一梯次大專常備兵未報到名冊影本, 及該兵役處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兵二字第九0二0九九四000號函附之陸軍 第一八七一梯次大專常備兵役男交接名冊影本可證。被告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 定。
三、刑之酌科:爰審酌被告赴美唸書之犯罪動機、大學學歷之智識程度,不知應履行 服兵役之國民義務而漠視徵集令,犯罪後仍執意滯留美國拒歸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 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十六 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三十七 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且處有 期徒刑六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五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梁 哲 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 志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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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