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89號
PTDM,101,訴,389,20120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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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宋周南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1 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389 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周南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89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 年5 月 22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住、居所,並由上訴人親自收乙節 ,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今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 101 年5 月3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 由,亦未於101 年5 月22日上訴期間起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 6 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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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