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40號
PTDM,101,聲,1140,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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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聰智
具 保 人 侯逸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
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逸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聰智因殺人案件,前經具保人侯逸成 依法院之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將被告 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於具保後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 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法院之指定,於民國98年 11月16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而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惟被告 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重更(二 )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經最 高法院於100 年12月29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7252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後,即傳拘無著,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地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 前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且被告業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 年4 月24日以101 年度屏檢 榮執敬緝字第509 號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收 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 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具保人之通知函及其送達 證書等件在卷可憑,又被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 押,復有其等之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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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