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94號
PTDM,101,聲,1094,2012071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沒收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
度聲沒字第1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子彈叁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指火砲 、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 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 、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上 開所列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 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亦有明文。三、查本件扣案之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係仿造槍,為仿美國SMIT H &WESSON 廠,口徑0.38吋制式轉輪手槍製造,槍管內具5 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 用,認具殺傷力;而扣案之子彈8 顆,認均係口徑0.38吋制 式子彈,採樣5 顆試射:3 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2 顆,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察署刑事 警察局民國101 年5 月4 日刑鑑字第1010051876號鑑定書在 卷可稽,足見扣案之手槍1 支及採樣試射後所餘子彈3 顆均 係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宣告沒收之。四、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