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專利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878號
SLDM,90,易,878,2001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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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
八一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號),改依通常程
序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宏英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專 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 基 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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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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