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附民字,101年度,2號
PTDM,101,智簡附民,2,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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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 號
原   告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Herzogen.
代 表 人 Jochen Ze.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Herzogen.
代 表 人 T.G.J. B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
人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子為
上二人共同
複代理 人 李穎甄
被   告 陳科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 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 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 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 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須待提起 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民 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 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阿迪達斯 公司告訴被告陳科名違反商標法之刑事案件,業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智簡字第10號判決在案,然原



告2 人係於101 年7 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 戳章印文存卷可查,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 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終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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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