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青繡
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8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6月25日101年度易字第431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青繡湮滅證據案件,前經本院於10 1年6 月25日 當庭以101 年度易字第431 號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惟因本件嗣後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應依通常程序 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