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100號
PTDM,101,交附民,100,201207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蔡萬進
被 告 黃蓮金


潘進松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彥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案號:101 年度交訴字第68號
)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1/1頁


參考資料
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