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1號
ILDV,101,除,41,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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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代 理 人 施瀚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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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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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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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14日 │110,000元 │YLA0000000 │ │
│ │謝哲雄 │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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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31日 │208,000元 │YLA0000000 │ │
│ │謝哲雄 │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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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31日 │106,000元 │YLA0000000 │ │
│ │謝哲雄 │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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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