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報酬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9號
ILDV,101,訴,219,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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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廖錦雄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金融研訓院
法定代理人 許嘉棟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請求賠償報酬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1年6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加計寄存送達 10日),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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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