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熊宇輝
相 對 人 游阿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游清池、游家瑋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並約 定清償日期為100年8月29日,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游清池 、游家瑋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影本等為證。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