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25號
ILDV,101,司促,4425,201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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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沁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叁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琦玲於090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8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28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8,51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766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
,515元整自099年0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
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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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