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鈞富
債 務 人 林上議(原名林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壹拾
壹元,及其中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付逾期手續費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用卡使用
,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
息、逾期手續費,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