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債 權 人 莊旭裕債 務 人 林智儒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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