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322號
ILDV,101,司促,4322,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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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郭先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叁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前與債權人簽立「炫金卡契約書」,向債權人辦理
現金卡借款,借款期間自債權人核准日起算為期一年,屆期
如雙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依原內容延長一年,不另換
約。還款方式如第7條所載以當月6日至次月5日為一期,並
以每月10日為還款截止日。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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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