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87號
ILDV,101,司促,4187,201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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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債 權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債 務 人 葉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捌佰捌拾陸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1月6日22時30分許,騎乘223-BLC號
重型機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路68號時,因逆向行駛、
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承保訴外人田宏偉駕駛之3828-RH 號
自小客車致損,業經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處理。
㈡債權人承保汽車受損,經以新台幣45886元估修(工資19300
元、零件26586元),並於理賠後蒙被保險人簽復賠款同意書
可稽,債權人爰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權。
㈢債務人迄無賠償之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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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