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162號
ILDV,101,司促,4162,2012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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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曾碧華


曾龍生

一、債務人曾碧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
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
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龍生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碧華於民國99年11月22日邀同債務人曾龍生為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17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且
簽立借據一紙為憑。借款期間未依約按期繳款,即視為全部
到期,惟債務人自101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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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