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8號
KSDV,106,重訴,78,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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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台灣勇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紀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零玖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內大型不銹鋼鋼捲製造業者,不銹鋼製程中需投入 矽鐵做為還原劑使用。原告為使不銹鋼製程順暢,交貨無虞 ,每年度每季皆設定產量及銷售計劃,並據此制訂「煉鋼原 料備料計畫」,民國105 年度第一季(2 月至4 月)預計購 買3,740 噸矽鐵,始能因應原告生產線穩定運作,原告請各 家廠商報價、議價後,決定向包含被告在內之5 家廠商購買 105 年第一季需求之矽鐵。嗣後原告於104 年12月18日向被 告訂購1,500 噸矽鐵,雙方約定每噸單價新台幣(以下若未 註明貨幣名稱,均指新台幣)29,000元,被告應於105 年2 月15日前交付400 噸、同年3 月15日前交付300 噸、同年4 月1 日前交付400 噸、同年4 月20日前交付400 噸(下稱系 爭訂購單)。
㈡被告於105 年2 月1 日依約交付第一批矽鐵400.45噸,原告 於105 年2 月5 日及3 月1 日給付該批貨款共計12,193,703 元(含稅),惟被告自第一批矽鐵交貨後,遲未通知原告何 時可交付第二批300 噸矽鐵予原告,經原告採購人員自105



年3 月起每週至少電話聯絡被告負責人2 次,被告負責人僅 表示正在努力安排等語,嗣後卻未依約於105 年3 月15日( 即第2 批300 噸矽鐵約定交貨期限)出貨。
㈢原告為免生產線停頓造成巨大損失,遂緊急轉向其他原料供 應商補購被告尚未交貨之1099.55 噸,分別於105 年3 月24 日原料採購核准單上簽完畢後,旋即於105 年3 月25日分別 向訴外人富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常公司)以每噸31,800 元訂購85噸矽鐵、向Yieh Corp . 以每噸1,055 美元訂購30 0 噸矽鐵、向Asia Zone CO . ,LTD 以每噸1,070 美元訂購 600 噸矽鐵,共計985 噸,仍短缺114.55噸,原告遂將短缺 數量併入105 年第二季需求量,請各家廠商報價、議價後, 決定向能較早出貨之3 家廠商購買,其中盛佳資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盛佳公司)可最早出貨,雖無法於4 月底前 出貨,但已同意於105 年5 月7 日出貨300 噸,使原告能補 足105 年第一季不足之114.55噸,原告於105 年3 月25日立 刻向盛佳公司以每噸33,000元訂購900 噸矽鐵。 ㈣處理完緊急補購後,原告承辦人員黃筱尹為確認被告是否將 來皆無法供貨,於105 年3 月30日以電子郵件詢問被告承辦 人員劉明娟劉明娟表示無法交貨,黃筱尹於105 年5 月6 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本件原告受有5,962,345 元損害及 遲延交貨罰款2,158,325 元。
㈤原告於105 年7 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因被告違約 ,且明顯已無能力履行交貨義務,爰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 ,原告並將提示被告之履約保證支票作為賠償原告因終止契 約所生一切損失之抵付,惟被告收受存證信函後置之不理, 原告乃於105 年8 月24日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高雄分行提 示,然因被告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㈥原告因被告不按時履行給付義務,轉向其他廠商購貨,共計 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價差損害共計5,960,545 元。而被告於 給付第一批矽鐵後,遲不出貨,於105 年3 月30日通知原告 後續第二批至第四批貨物皆無法於105 年4 月20日前交貨, 被告給付遲延,原告自得依系爭訂購單附則約定,向被告請 求各批應交貨日起迄至本件合約終止時即105 年7 月29日如 附表一所示之逾期罰款(即懲罰性違約金)18,609,126元, 惟原告考量商誼,僅先請求自各批交貨日起迄至替代廠商交 貨日止之逾期罰款如附表二所示共1,889,379 元。 ㈦爰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第260 條、第 263 條、第348 條第1 項、系爭訂購單附則規定,聲明求為 判令: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849,9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對前揭原告主張向被告下單訂購矽鐵,伊僅交付 第一批矽鐵,嗣後則向原告表明無法交貨,原告因而向其他 廠商訂貨之數量以及所受損失均不爭執,惟系爭訂購單附則 固約定每逾一日罰各該批總金額千分之五,係原告單方面制 定之定型化契約,依民法第247 條之1 第2 款規定,該逾期 罰款之約定無效;縱認有效,該逾期罰款屬違約金性質,依 民法第252 條規定,請求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 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有向被告訂購如系爭訂購單所示之矽鐵。 ㈡被告已交付400.45公噸矽鐵,以後未交貨。 ㈢原告為應對被告不能給付之矽鐵,因而向其他廠商訂貨如附 表三所示之數量以及所受之損失。
㈣被告之履約保證支票退票。
五、本件爭點即為:㈠系爭訂購單附則關於逾期罰款之約定是否 無效?㈡如有效,應否酌減及其數額?茲敘述本院得心證理 由如下:
㈠被告對於僅依照系爭訂購單給付400.45公噸矽鐵,嗣後即未 依約給付,原告因而向他人訂購補足被告未給付之數量,受 有價差損失如附表三所示合計5,960,545 元不爭執,且未主 張或證明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原告就此部分於終止契約後 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系爭訂購單附則關於逾期罰款之約定是否無效: ⒈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 性質者,違約罰性質之違約金,於有違約情事時其請求權 即已發生,不因其後契約之解除而謂並無違約情事,自無 因契約解除而隨同消滅之理,此有最高法院61年台上第 2922號、62年台上第1394號民事判例意旨可憑。次按依照 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 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 約定無效,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所明定。所 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乃係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 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者而言,所稱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 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民事裁判著有意旨可資參照 。
⒉經查,系爭訂購單附則逾期罰款欄約定:「除因天災、地 變、人禍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並已取得證明,經買方認



為屬實者外,賣方應依買方所指定期限交貨,否則買方得 向他廠訂購,其價差及費用概由賣方負擔,並依下列辦法 罰款:每逾一天罰扣各該批總金額千分之五,逾時一天 以上時類推計算」,有系爭訂購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 頁)。上開約款之約定內容除例示排除被告遲延賠償責任 之情形外,並將民法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賠償遲延給付之 損害之意旨列為契約約定內容及明訂逾時給付之違約罰金 ,參照前揭判例意旨,民法上之違約金本可分為損害賠償 預定以及懲罰性質兩種,故上開所約定內容與民法規範意 旨並無不合。又上開約定除懲罰性質之違約金以及損害賠 償範圍外,亦就被告之免責情事予以約定,難認顯失公平 ,被告辯稱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無效云云,難認可採 。
㈢上開懲罰性違約金應否酌減及其數額:
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 第252 條以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 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 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 其數額,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807 號民事判例著有意旨可 資參照。經查,系爭訂購單雖約定每遲延一天罰扣各該批總 金額千分之五,然本院審酌被告就系爭訂購單已為一部履行 (400.45公噸履行比例約26.7% );市場上可供應矽鐵之廠 商數量應非少數;原告已及時訂貨,所受損害較低;原告實 際訂貨價差約14% 至20% 之間等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 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懲罰性違約金應酌減為每日千分之 三,經酌減後金額如附表四所示共1,133,627 元。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訂購單逾期罰款之約定,得請求被告 賠償訂貨價差之損害如附表三所示共5,960,545 元以及懲罰 性違約金如附表四所示共1,133,627 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7,094,1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 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予駁 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 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一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計算至合約終止日│數量×勇錚單價 │
│延遲數量│ │105年7月29日止 │(29,000元)× │
│ │ │之延遲天數 │延遲天數×0.5% │
├────┼──────┼────────┼────────┤
│299.55MT│105年3月15日│ 136天 │ 5,907,126元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 119天 │ 6,902,000元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 100天 │ 5,800,000元 │
├────┴──────┴────────┴────────┤
│ 18,609,126元│
└─────────────────────────────┘
附表二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調貨供│供應數量│供應商交貨日 │延遲│數量×勇錚單價│
│延遲數量│ │貨商名│ │ │天數│(29,000元)×│
│ │ │ │ │ │ │延遲天數×0.5%│
├────┼──────┼───┼────┼───────┼──┼───────┤
│299.55MT│105年3月15日│富常 │85.00MT │105年3月29日 │14天│ 172,550元 │
│ │ │(72%)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燁貿 │214.55MT│105年4月8日 │24天│ 746,634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燁貿 │85.45MT │105年4月8日 │7天 │ 86,732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00.00MT│105年4月8日 │7天 │ 101,500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200.00MT│105年4月10日 │9天 │ 261,00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4.55MT │105年4月28日 │27天│ 56,963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亞眾 │285.4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331,122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盛佳 │114.5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132,878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1,889,379元│
└───────────────────────────────────────┘ 附表三:
┌─┬───────┬──────────────┬────┐
│編│項目、金額(新│ 原 告 主 張 │被告答辯│
│號│臺幣) │ │ │
├─┼───────┼──────────────┼────┤
│⒈│原告向富常公司│1.主張: │不爭執。│
│ │以每噸31800 元│ 原告向富常公司以每噸31800 │ │
│ │訂購85噸矽鐵,│ 元訂購85噸矽鐵,因富常公司│ │
│ │價差損失 │ 提供之矽鐵含矽量為72% ,被│ │
│ │350,625 元 │ 告提供之矽鐵含矽量為75%, │ │
│ │ │ 故富常公司之矽鐵原料換算成│ │
│ │ │ 75% 之原料,每噸單價應為33│ │
│ │ │ ,125元【計算式:31,800元÷│ │
│ │ │ 72﹪×75﹪=33,125元,元以│ │
│ │ │ 下四捨五入】,價差損失為35│ │
│ │ │ 0,625 元【計算式:(33,125│ │
│ │ │ 元-29,000元)×85=350,62│ │
│ │ │ 5元】。 │ │
│ │ │2.證物: │ │
│ │ │ 原證4、8。 │ │
├─┼───────┼──────────────┼────┤
│⒉│原告向YiehCorp│1.主張: │不爭執。│
│ │ .以每噸1,055 │ 原告向Yieh Corp . 以每噸 │ │
│ │美金訂購300 噸│ 1,055 美金訂購300 噸矽鐵,│ │




│ │矽鐵,價差損失│ 矽鐵含矽量為75.32%(與兩造│ │
│ │為 │ 約定之含矽量為75% 相同,不│ │
│ │1,669,883 元 │ 用換算價格),因YiehCorp .│ │
│ │ │ 為外國公司,除貨物本身須以│ │
│ │ │ 當時匯率計算價金,原告另支│ │
│ │ │ 出關稅等其他金額,總共支出│ │
│ │ │ 10,369,883元,故價差損失為│ │
│ │ │ 1,669,883 元【計算式:10,3│ │
│ │ │ 69,883元-(29,000元×300 │ │
│ │ │ )=1,669,883元】。 │ │
│ │ │2.證物: │ │
│ │ │ 附表1、原證9、17、18。 │ │
├─┼───────┼──────────────┼────┤
│⒊│原告向AsiaZone│1.主張: │不爭執。│
│ │ CO . ,LTD以每│ 原告向Asia Zone CO . ,LTD │ │
│ │噸1,070 美金訂│ 以每噸1,070 美金訂購600 噸│ │
│ │購600 噸矽鐵,│ 矽鐵,矽鐵含矽量為75.6% 、│ │
│ │故價差損失 │ 75.08%(與兩造約定之含矽量│ │
│ │3,481,837 元 │ 為75% 相用,不用換算價格)│ │
│ │ │ ,因Yieh因Asia Zone CO . ,│ │
│ │ │ LTD為外國公司,除貨物本身 │ │
│ │ │ 須以當時匯率計算價金,原告│ │
│ │ │ 公司另支出關稅等其他金額,│ │
│ │ │ 總共支出20,881,837元,故價│ │
│ │ │ 差損失為3,481,837 元【計算│ │
│ │ │ 式:20,881,837元-(29,000│ │
│ │ │ 元×600 )=3,481,837 元】│ │
│ │ │ 。 │ │
│ │ │2.證物: │ │
│ │ │ 附表2 、原證10、19、20、21│ │
│ │ │ 。 │ │
├─┼───────┼──────────────┼────┤
│⒋│原告向盛佳公司│1.主張: │不爭執。│
│ │以每噸33,000元│ 原告向盛佳公司以每噸33,000│ │
│ │訂購114.55噸矽│ 元訂購114.55噸矽鐵,盛佳公│ │
│ │鐵,價差損失 │ 司矽鐵原料含矽量亦為75%, │ │
│ │458,200 元 │ 價差損失為458,200 元【計算│ │
│ │ │ 式:(33,000元-29,000元)│ │
│ │ │ ×114.55=458,200 元】。 │ │
│ │ │2.證物: │ │




│ │ │ 原證12。 │ │
├─┼───────┼──────────────┼────┤
│總│5,960,545元 │ │ │
│計│ │ │ │
└─┴───────┴──────────────┴────┘
附表四
┌────┬──────┬───┬────┬───────┬──┬───────────┐
│被告公司│合約交貨日 │調貨供│供應數量│供應商交貨日 │延遲│數量×勇錚單價(29,000│
│延遲數量│ │貨商名│ │ │天數│元)×延遲天數×0.3%【│
│ │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299.55MT│105年3月15日│富常 │85.00MT │105年3月29日 │14天│ 103,530元 │
│ │ │(72%)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燁貿 │214.55MT│105年4月8日 │24天│ 447,98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1日 │燁貿 │85.45MT │105年4月8日 │7天 │ 52,039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00.00MT│105年4月8日 │7天 │ 60,900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200.00MT│105年4月10日 │9天 │ 156,600元 │
│ │ │ │ │合約交貨日 │ │ │
│ │ ├───┼────┼───────┼──┼───────────┤
│ │ │亞眾 │14.55MT │105年4月28日 │27天│ 34,178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400.00MT│105年4月20日│亞眾 │285.4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198,673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
│ │ │盛佳 │114.55MT│105年4月28日 │8天 │ 79,727元 │
│ │ │ │ │實際交貨日 │ │ │
├────┴──────┴───┴────┴───────┴──┴───────────┤
│ 1,133,6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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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勇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